7月13日,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公布了《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明確規定2014年至2016年,中央國家機關以及納入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城市的政府機關和公共機構,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占當年配備更新總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
專家分析表示,國家正在針對新能源汽車產業連續打出扶持“組合拳”,這是繼7月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免征新能源車購置稅之后,行業再迎重大利好,按照公務車每年1000億元的采購計劃計算,如果政策能切實落實,意味著自主品牌車企會通過新能源車迎來超過300億元的市場份額。《方案》明確提出了新能源公務用車購買的“時間表”。據悉,2014年至2016年,中央國家機關以及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城市的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占當年配備更新總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
除此之外,《方案》還規定了各省區市其他政府機關和公共機構這幾年內購買新能源車的占比,尤其指出2014年,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細微顆粒物治理任務較重區域的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比例不低于當年總量的15%。《方案》規定了全程量化考核反饋監督制度,提出從2015年開始,各省區市公共機構節能管理部門應當按年度統計匯總上一年度新能源汽車配備情況、累計行駛里程、能耗、費用等情況,報送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同時,方案規定,對工作進展緩慢、未達到購買比例要求的予以通報。
據有關專家分析,按照公務車采購計劃計算,如果政策能落實,意味著自主品牌車企將迎來新能源汽車發展的春天,加之公務車市場“旱澇保收”的特點,這無疑將給自主車企的經營帶來較為穩定的業績提升。值得一提的是,為規范新能源汽車采購管理,《方案》明確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享受財政補貼,其中轎車采購價格扣除財政補貼后不得超過18萬元。
為體現政策導向作用,我國對購買新能源車實行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共同補貼政策。18萬元加上財政補貼,可以基本滿足新能源汽車生產的成本。“這樣的標準,一方面有利于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在采購時心里有數,另一方面也對新能源車生產廠家起到引導作用,讓他們在生產研發以及市場策略方面選定方向。”國管局資產管理司負責人如是說。
針對公眾關心的新能源汽車基礎設施配備不足的問題,《方案》也作了明確的目標要求,充電接口與新能源汽車數量比例不低于1∶1,要按企業投資為主、政府鼓勵引導的原則調動社會各方面積極性,加強新能源汽車重點設施建設,保障充電需求。《方案》還指出,地方政府要把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作為城市公共基礎設施,納入城市建設發展總體規劃中。同時要求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新增或改造停車場,應當結合新能源汽車配備更新計劃,設置新能源汽車專用停車位并配備充電樁等。